岳阳市规划局财务管理规定

2020-09-09 规定

  岳阳市规划局财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而制定,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岳阳市规划局财务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岳阳市规划局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并依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局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预算、收支、资产、采购、项目以及合同的管理,使财务会计人员在内控框架下把好财务关,管好有限的财政资金,保障单位经济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管理

  1. 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列赤字。

  2. 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经费,确保年度收支平衡。

  3. 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并按要求将年度预决算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非税收入管理

  1. 非税收入统一使用市财政领取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定额),切实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2. 凡有非税收入征收的科室(分局),必须严格按政策依法积极组织征收,做到应收尽收、该罚则罚,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随意减免或降低标准收费。

  3. 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岳阳市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三、经费支出管理

  1.单位所有支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和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经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决策会签制。

  2. 财务审计科要坚持以“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为原则,对大宗办公用品、专用设备的采购申请、项目支出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科学合理的安排资金计划,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财务审计科在办理大额支出业务时,需以相关文件、办公会议纪要附件为依据,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手续不全或无重要附件依据的支出业务。

  (2)办公用品及专用设备购置,一律实行归口办公室管理。以“先预算,后计划,再购置”为原则,属政府采购范围、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岳财发[2017]3号文件执行。购置前,先由需求部门提出经费支出事前申请,将公务用途、办公用品、专用设备的规格与标准,报单位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经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购。

  (3)其他日常开支(文印、宣传、接待等),统一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按局相关规定执行。

  (4)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需有明确的公务目的,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差旅活动。差旅费标准:交通工具(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凭据报销,伙食费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每天80元,住宿费按岳财行[2016]3号文件“岳阳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执行。培训费标准:按岳市财行[2014]11号文件“岳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本省、市住宿费每天150元,伙食费每天100元;省外住宿费每天180元,伙食费每天110元。

  4.票据审核程序。

  (1)由财务审计科指定专人对其经济事项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报帐前需完成原始票据审核签证手续)

  (2)一般性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购置,经办人员需在原始票据上简要说明经济业务事项,再由办公室负责其经济事项签证核实;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需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500元)还需对其实物进行入库、出库及实物状况的台帐登记。

  (3)专项资金支出审批。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申请专项资金支付时,按审定的年度编制计划及工作方案,由相关责任科室(队)提供项目合同、工作进度、绩效考评等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审计科审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任意扩大项目范围和超预算支出。

  5.支付方式。

  全系统会计核算形式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根据岳市财政库〔2012〕13号文件通知精神,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性公务支出(含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6. 其他规定

  (1)严格控制借款,个人因私一律不准借用公款。

  (2)因特殊原因借款,必须按经办事项控制额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原则上不领用现金。借款人在事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凭有效票据报账,不得无故拖延或久借不还。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3)财务科应对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发票单据、白条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事项,财务人员有权退回并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4)报帐人或资金使用人应对其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5)财务收支定期公开。财务科定期向局党组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在局务会上进行公布,每季度将收入情况张榜公布一次。

  (6)为健全财务管理,局纪检、监察每半年应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四、内部会计控制

  建立内部控制规范是为了提高风险防范意,加强内部不相容岗位的分离,相互制约与监督,防范于在办理会计业务中发生失误、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有效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1.记账人员与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办理。

  2.出纳员、报账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3.财务专用的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与使用。

  4. 办理财政集中支付会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分别设置录入员、审核员;支付系统不得由同一人操作完成全过程,必须按各自设置的密码登录,配合完成支付系统的会计业务,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会计工作交接程序

  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 会计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对账簿余额,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3. 会计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工作时,由会计主管监督交;会计主管办理交接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会计档案保存一份。

  4. 移交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事后发现原会计档案资料有疑似问题,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

  六、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1.立卷: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所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归档:每年形成会计档案可由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封包保存。移交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以利正常利用和管理。

  3.保管:会计档案要专人负责,专橱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查阅: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以及在建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应用微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保存打印出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和数据备份。

  七、内部审计

  局系统成立内部审计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财务审计科、监察室、人事科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监察室、人事科负责全程监督,财务审计科负责具体实施。内部审计人员由具有内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审计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项目主审由具有会计师、审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的会计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2.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理、完整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3.对国家财经法纪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4.负责对局属各分局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按规范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应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分局上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分局长离任审计,在离任后3-6个月内完成。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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